沅江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

发布时间:2014年05月24日

来源:企业减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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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南省沅江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

第一条 凡在我市投资符合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、高新技术产业、农业产业化建设、基础设施建设、旅游及旅游产品开发、社会公益事业,固定资产投资达1000万元***以上的投资者(含市外、省外和港澳台胞、海外侨胞及国外客商,固定资产投资额经非官方专业中介机构认定),均适用本规定。 第二条 鼓励和支持投资者以合资经营、合作经营、独资经营、三来一补、租赁、参股、收购企业产权、BOT、TOT等多种形式投资。 第三条 市**设立外资企业投资奖励基金,基金从外来投资企业实现的企业所得税市级可得部分中提取。奖励对象:兴办工业、高新技术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、非营利性基础设施建设和非营利性社会公益事业投资项目。奖励额度:根据企业所缴纳税收的情况和社会贡献大小确定。奖励时间:1—3年。 第四条 对在工业园、农科园投资工业企业固定资产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,其用地实行零地价,但按政策规定的土地报批费用须由投资商先垫付,待企业实现税收后,由市**在其所缴纳的税收市级可得部分中分年度逐年返还给投资商。 第五条 对投资企业实行税外费优惠 (一)所有涉及投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规费(工本费除外),属市内收取的部分在建设期间和投产后3年内全部免缴,投产后第4年开始按最低标准减半收取。 (二)工业园、农科园的企业应缴市本级的行政事业性规费(工本费除外)一律免缴5年。 (三)涉及投资企业的有偿服务性收费,由有关部门协调处理。 第六条 新投资工业生产型企业,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者,由市财政从投资建设资金中适当补贴用于企业道路等配套设施建设。 第七条 对特大型投资高新技术项目或年创税500万元以上的项目,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,享受更大的优惠政策。 第八条 享受一般性优惠政策,由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批;享受第七条规定的优惠政策,由市长办公会议决定。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。 第十条 此前有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。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5年5月1日起开始执行。